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席平:制定陆港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

发布日期:2021年03月26日    浏览次数:551    关键字: 研究院 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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席平:中国陆港理论提出人




陆港、海港、河港、空港都是国际、国内交通枢纽,都是国际通商口岸。陆港、海港、河港、空港都具有国际运输功能,不同的是:陆港为火车、汽车运输服务,其运费适中、运输速度较快,为内陆经济中心城市直接增添国际运输功能,是内陆城市开拓国际市场的发动机;海港、河港为船舶运输服务,其运费低、运输速度慢,为海边、河边地区提供国际运输功能,是沿海地区、沿河(江)地区国际贸易发动机;空港为飞机运输服务,其运费高、运输速度快,为所在地区提供客运和高价值货物运输,是城市国际化的重要物流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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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南亚东南亚国际物流研究院席平研究员认为,订立《陆港法》迫在眉睫。海港、河港、空港在国际、国内运营时间很长,其规划建设、投资运营等相关国际、国内法律、惯例、政策较为完善。陆港是诞生在21世纪、西部大开发中的新生事物,2000年我国诞生陆港理论,2004年第一个陆港项目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立项,2007年全国第一个陆港项目—石家庄内陆港投入运营,2011年第一趟中欧班列“渝新欧”从重庆陆港出发,2018年中欧班列全国共开行6300列,昆明腾俊陆港通达中南半岛各国,陆港成为内陆中心城市经济发展新引擎,为“一带一路”做出巨大贡献。但是,因为是新生事物,其规划建设、投资运营等相关国际、国内法律、惯例、政策等还是“空白”,其处在“无法可依、野蛮生长、无组织、无纪律”的初级阶段,陆港的投资主体、规划建设、征地拆迁、运营管理、宏观管控等问题都受制于“空白”。订立《陆港法》,辅以各级行政管理、加强陆港行业自身管理势在必行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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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港项目的大举建设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


2014510日,国家主席习近平莅临郑州国际陆港考察;2015年陆港建设写入了国家《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》文件;2018年国家发改委、交通运输部印发了《国家物流枢纽布局与建设规划》,确立了:陆港型、港口型、空港型、生产服务型、商贸服务型、边境口岸型六大类物流枢纽,陆港型物流枢纽排在首位;《国家物流枢纽布局与建设规划》首批确立了昆明、西安、郑州、武汉、乌鲁木齐等41个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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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立《陆港法》的必要性


  •  订立《陆港法》是明确陆港的行政管理、宏观管控、投资主体、规划建设资质,明确陆港经营人的责、权、利和义务,保障安全生产;

  • 订立《陆港法》是衔接联合国亚太经社会(ESCAP)《政府间陆港协定》的国内法和落实基础文件;

  • 订立《陆港法》是陆港依法建设和运营的法律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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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立《陆港法》的可行性


  • 国家发改委、交通运输部印发了《国家物流枢纽布局与建设》,陆港规划建设正式纳入了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管控范围,为订立《陆港法》提供了国家行政管理背景;

  • 中国海关、地方口岸办等单位入驻所属陆港,管理陆港经营;地方发改委、交通厅、商务厅、工信委(厅)等单位管理、指导所属陆港规划建设,为订立《陆港法》提供了地方行政管理背景和贯彻单位;

  •  陆港在我国已经投入运营十几年,国家发改委、交通运输部确立41个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和在建的陆港,为订立、贯彻《陆港法》提供了广大的社会基础;联合国亚太经社会(ESCAP)《政府间陆港协定》、中国地图出版社发行的《一带一路全景地图》、《陆港经济》专著等,为订立、贯彻《陆港法》提供了国际、国内环境和理论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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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港概念和行政管理机构


  •  陆港(Land Port)是指设在内陆经济中心城市铁路、公路交汇处,便于货物装卸、运输、存储、分拨和相关国际货运单证办理的车站,是依照有关国际运输法规、条约、惯例和国内法规直接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,具有停车场线、货物查验、装卸站台、仓库堆场、分拣厂房、办公大厦、生产和生活配套等设施和相应设备,具备国际货运的单证办理、报关查验、检验检疫、装卸存储、多式联运、中转换装、运输配送、运输组织、运输代理、信息服务、配套服务等功能。陆港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。

  • 交通运输部代表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亚太经社会陆港工作组工作,对于港口代码的申报、国际陆港项目认定(评定)和调整、开发运营执行情况、政府政策制定等方面承担相应责任,因此建议作为中国陆港的行政管理部门,建议设立国际陆港联通协调机制,统筹推进“一带一路”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和陆港项目开发云运营联通工作,联席国家海关总署、国家口岸办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、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外交部等部委共同参与。